| 索 引 号 | 主题分类 | 科技、教育 \ 教育 | |
| 发布机构 | 自治区教育厅 | 文 号 | 内教研函〔2020〕4号 |
| 成文日期 | 2020-04-23 |
| 索 引 号 | |
| 主题分类 | 教育 |
| 发布机构 | 自治区教育厅 |
| 文 号 | 内教研函〔2020〕4号 |
| 成文日期 | 2020-04-23 |
各盟市委组织部,各盟市教育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公安局、国资委,自治区各部门,各自治区直属企业、事业单位,各高等学校:
现将《教育部办公厅等五部门关于进一步做好非全日制研究生就业工作的通知》(教研厅函〔2019〕1号)转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请充分认识国家发展非全日制研究生教育的重要意义,以及不同教育形式的研究生学历学位证书同等法律地位和相同效力,强化就业权益保护,在招录、招聘和落户等方面对不同教育形式的研究生提供平等机会,共同做好非全日制研究生就业工作。
附件:《教育部办公厅等五部门关于进一步做好非全日制研究生就业工作的通知》
内蒙古自治区教育厅
内蒙古自治区党委组织部
内蒙古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内蒙古自治区公安厅
内蒙古自治区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2020年4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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