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 | 主题分类 | 科技、教育 \ 教育 | |
| 发布机构 | 自治区教育厅 | 文 号 | 内教发〔2022〕8号 |
| 成文日期 | 2022-06-20 |
| 索 引 号 | |
| 主题分类 | 教育 |
| 发布机构 | 自治区教育厅 |
| 文 号 | 内教发〔2022〕8号 |
| 成文日期 | 2022-06-20 |
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自治区各有关部门,各本科高等学校:
为了奖励取得高等教育教学成果的集体和个人,鼓励教育工作者不忘立德树人初心,牢记为党育人、为国育才使命,积极从事教育教学改革与实践研究,提高教书育人本领,根据《教学成果奖励条例》,结合我区实际,自治区教育厅制定了《内蒙古自治区高等教育教学成果奖励实施办法(试行)》,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附件:内蒙古自治区高等教育教学成果奖励实施办法(试行)
内蒙古自治区教育厅
2022年6月20日
是否“确认”跳转到登录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