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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主题分类 城乡建设、环境保护 \ 环境监测、保护和治理
发布机构 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 文  号 内政办字〔2013〕202号
成文日期 2013-11-08
索 引 号
主题分类 环境监测、保护和治理
发布机构 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
文  号 内政办字〔2013〕202号
成文日期 2013-11-08

ld体育中国官方网站办公厅关于做好冬季采暖期原煤燃烧污染治理工作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3-11-08 12: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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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满洲里市、二连浩特市人民政府,自治区各委、办、厅、局,各大企业、事业单位: 

  按照国务院下发的《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和环境保护部等六部委制定的《京津冀及周边地区落实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实施细则》安排部署,为积极应对冬季采暖期可能出现的重污染天气,切实保障大气环境质量和广大人民群众身体健康。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严格控制燃煤质量 

  燃煤电厂和供暖企业要严格控制劣质煤的使用,特别是在冬季要全部使用优质煤炭,并提前做好优质煤炭的储备。各级人民政府要加大资金投入,通过发放资金或购买实物煤炭的补贴形式,鼓励城区供暖企业使用高热值,低硫低灰优质煤;支持城中村、城乡结合部、农村牧区使用无烟煤和洁净煤,提高优质煤炭的使用比例。环保部门要加大电厂和供暖企业煤质检测频次,严禁使用高硫煤。 

  二、积极推进集中供热 

  大力推进热电联产和集中供热模式,加快城区配套供热管网建设,扩大集中连片供热面积,提高集中供热比例。城市建成区要充分发挥现有供热企业的供热能力,推进供热管网的升级改造和维护工作,有效增加集中供热面积,降低供热能耗。要加快城市建筑供热计量和节能改造,逐步实行供热计量收费。积极推进工业园区集中供热,要依托现有热源,建设和完善园区热网工程,加快淘汰分散燃煤锅炉。同时,要采取“上大压小”或电厂集中供热模式,热电热网覆盖区域内分散燃煤锅炉必须按期淘汰。 

  三、加快能源结构调整 

  大力推广使用天然气等清洁能源,加快管网及配套设施建设,提高城市及周边地区天然气普及率,新增天然气应优先保障居民生活或用于替代燃煤。自治区发展改革委要会同经济和信息化委等部门制定补偿措施,对城中村、城乡结合部实施煤改气进行补贴;对采暖期城区分散采暖居民改用燃气采暖的气价进行补贴,努力减少生活供暖用煤带来的污染。 

  四、加快燃煤锅炉整治 

  加快各类燃煤小锅炉的取缔、整合、改造和替代工作,鼓励进行“煤改气”。除必须保留的以外,地级城市建成区要加快淘汰每小时10蒸吨(7MW)及以下的燃煤锅炉,禁止新建每小时20蒸吨(14MW)以下的燃煤锅炉;其他地区原则上不再新建每小时10蒸吨(7MW)以下的燃煤锅炉。暂时不能淘汰的小锅炉,要使用天然气或洁净煤;餐饮炉灶和茶浴炉要尽快完成煤改气工程。加大资金投入,各级人民政府对城市各类燃煤锅炉改造要给予资金补贴。 

  五、强化煤炭市场管理 

  各地区要合理布局建设煤炭配送中心,全面规范煤炭加工、经销和使用环节管理。工商、环保、质检、国土资源、煤炭经营监管等有关部门要加强监管,取缔无照和不符合规范布局的经营、加工煤炭制品企业,杜绝含硫量大于0.5%、灰分大于16%的劣质煤炭流入城区,坚决查处经销高硫、高灰分劣质煤和掺杂使假等违法行为。 

  六、切实加大监管力度 

  燃煤企业要提前做好环保设施检修工作,确保除尘、脱硫、脱硝设施正常运行和稳定达标排放,有效减少污染物排放量。各级环保部门要加大对燃煤企业的日常监督检查力度,增加环境监察和监测频次,确保其污染防治设施高效运转和达标排放。必要时,对相关企业进行驻厂监察。对超标排放、整治措施不落实的,实施限期整改、停产整治和关停,并依法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2013年11月8日       


信息来源: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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