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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主题分类 国土资源、能源 \ 石油与天然气
发布机构 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 文  号 内政办发电〔2014〕9号
成文日期 2014-02-24
索 引 号
主题分类 石油与天然气
发布机构 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
文  号 内政办发电〔2014〕9号
成文日期 2014-02-24

ld体育中国官方网站办公厅关于印发全区范围内油气输送管线、城市燃气管网及易燃易爆设备设施专项整治督查工作方案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4-02-24 12: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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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自治区各有关委、办、厅、局,各大企业:

    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将《全区范围内油气输送管线、城市燃气管网及易燃易爆设备设施专项整治督查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2014年2月24日       

  全区范围内油气输送管线、城市燃气管网及易燃易爆设备设施专项整治督查工作方案

  为深刻吸取山东省青岛市“11·22”中石化东黄输油管道泄漏爆炸特别重大事故教训,深入贯彻全国安全生产电视电话会议和全国安全生产工作会议精神,认真落实马凯副总理、王勇国务委员的重要指示精神,彻底排查整治自治区范围内油气等各类易燃易爆品输送管线、管网存在的重大安全隐患,按照《国务院安全生产委员会关于开展油气输送管线等安全专项排查整治的紧急通知》(安委〔2013〕9号)要求和全区油气输送管线、城市燃气管网及易燃易爆设备设施专项整治督查工作专题会议安排部署,自治区人民政府决定在全区范围内组织开展油气输送管线、城市燃气管网及易燃易爆设备设施专项整治督查工作,特制订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和工作目标

  认真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工作的重要指示精神,深刻吸取“11·22”特别重大事故教训,举一反三,进一步落实企业主体责任,明确各级政府及其部门安全监管职责,强化“红线”意识,彻底排查整治全区范围内油气输送管线、城市燃气管网及易燃易爆设备设施存在的问题和隐患。对能立即整改的安全隐患,要立即整改;对需要一定时间整改的问题、隐患,要提出明确时限,限期整改解决;对需要较长时间整改解决的重大隐患和突出问题,要制定相应的防范应急措施,制定明确的整改方案,逐级挂牌督办,直至彻底解决。

  二、督查时间及重点

  (一)督查时间。

  自2014年2月24日开始,2014年3月30日结束。

  (二)督查重点。

  1.油气输送管线、城市燃气管网等建设项目总体布局和选址是否符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以及能源(燃气)规划,是否符合规划、设计、安全等规范、规程和标准,是否取得土地使用、安全、工程监督等审批手续,是否经过投资和行业主管部门审批、审查。

  2.油气管线与地面建(构)筑物(含居民区、工厂、学校、医院、商场、车站等)、铁路、公路、市政道路及地下管道管线、军事和电力设施等安全保护距离是否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以及标准规范的强制性要求。

  3.油气管线与市政公用管线(道)及其他管线是否存在彼此交叉重叠的情况,是否敷设在同一条具有密封空间的管道沟或线缆沟内。

  4.油气管线是否存在违法违规占压情况,管线上方和沿线是否有违章搭建或不符合安全标准的建(构)筑物,占压情况是否报地方政府相关部门,是否得到有效解决。

  5.是否存在情况不明的油气管线,管道是否存在超期服役、腐蚀、破坏或老化现象,是否受到市政工程、地面建筑及地下隧道等施工的影响,是否采取相应保护措施等。

  6.油气管道是否配备了压力、流量等信息的不间断采集和监测系统,重点部位、地段是否设置了泄漏检测报警装置、紧急切断装置及视频监控系统,是否落实了防雷、防静电和绝缘保护等措施,管道及安全阀件是否经检测检验合格。

  7.企业对油气管道日常检查、维(巡)护和管理是否到位,各类标志、标识是否齐全,应急处置、抢(维)修能力是否具备等。

  8.目前自治区已查明的重大隐患整治情况等。

  三、组织机构及督查工作组分工

  自治区人民政府成立自治区油气输送管线、城市燃气管网及易燃易爆设备设施专项整治督查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组长由自治区副主席担任,副组长由自治区人民政府副秘书长曹晓斌、安全生产监管局局长罗永纲担任,成员单位包括自治区发展改革委(能源开发局)、国土资源厅、住房城乡建设厅、经济和信息化委、质监局、公安厅、安全生产监管局等部门。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自治区安全生产监管局。各督查工作组分工如下:

  第一组:负责督查鄂尔多斯市、阿拉善盟

  组 长:张跃农  自治区安全生产监管局安全监管三处处长

  成 员:徐山海  自治区安全生产监管局安全监管一处调研员

             申保平  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城建处副调研员

             张廉正  自治区锅炉压力容器检验研究院副院长

             李 鑫  自治区能源开发局规划装备和石油天然气处工作人员

  联络人:徐心海、联系电话:13789415858

  第二组:负责督查呼和浩特市、包头市

  组 长:         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副厅长

  成 员:张玉国 自治区安全生产监管局安全监管一处处长

             王 磊  自治区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局局长

             刘清华  自治区安全生产监管局安全监管二处调研员

             赵 军  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城市建设处副处长

  联络人:赵 军、联系电话:18604712111

  第三组:负责督查通辽市、乌兰察布市

  组 长:马 达  自治区质监局副局长

  成 员:韩海林  自治区安全生产监管局监管二处处长

             张 宏  自治区经济和信息化委经济运行局主任科员

             张 寒  自治区国土资源厅主任科员

             刘晓东  自治区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局主任科员

  联络人:刘晓东、联系电话:15904887356

  第四组:负责督查巴彦淖尔市、乌海市

  组 长:苗 雨  自治区安全生产监管局巡视员

  成 员:张昕聪  自治区公安厅治安总队副总队长

             李应彤  自治区石油化工监督检验研究院副院长

             杜春宇  自治区经济和信息化委经济运行局主任科员

             苑春光  自治区安全生产监管局安全监管一处主任科员

             图 木  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副主任科员

  联络人:苑春光、联系电话:15024932289

  第五组:负责督查呼伦贝尔市、兴安盟

  组 长:孟国庆  自治区安全生产监管局副局长

  成 员:白云涛  自治区公安厅治安总队副调研员

             原 伟  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副科长

             徐连水  自治区锅炉压力容器检验研究院容器室工程师

             崔英杰  自治区安全生产监管局监管三处主任科员

  联络人:崔英杰、联系电话:18686064872

  第六组:负责督查赤峰市、锡林郭勒盟

  组 长:徐能火  自治区安全生产监管局副局长

  成 员:刘麾军  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法规与稽查处副处长

             石玉卿  自治区公安厅治安总队经保支队支队长

             包丙午  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副团职干部

             李刚生  自治区锅炉压力容器检验研究院容器室主任

             安文哲  自治区安全生产监管局监管三处主任科员

  联络人:安文哲、联系电话:15049111611

  四、督查方式

  根据此前油气输送管线、城市燃气管网及易燃易爆设备设施专项排查整治行动开展情况,督查工作组将听取各盟市、有关旗县(市、区)的专题情况汇报,并根据有关部门和企业提供的管线走向平面布置图、隐患排查统计表册,逐一检查油气管线、城市燃气管网重大隐患的现场整治情况。对尚未完成整改的重大隐患,督促当地按照清单逐条制定整改方案,按照“五落实”的原则,落实资金、措施、时限和应急预案,落实责任单位、部门和人员。现场督查结束后,督查工作组向各盟市书面反馈督查意见。

  督查工作结束后,自治区领导小组将适时听取各督查工作组关于督查工作情况的汇报。各督查工作组务于2014年3月底前形成书面汇报材料,报自治区领导小组办公室。自治区将适时对各地区专项整治情况进行通报。

  五、工作要求

  (一)高度重视,加强组织领导。各地区要深刻吸取“11·22”事故教训,牢固树立科学发展、安全发展理念,不断强化红线意识,建立健全“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的安全生产责任体系,确保安全责任落实到人。要高度重视专项整治工作,由主要领导负责,成立组织机构,制定实施方案,明确部门责任,督促企业深入开展专项排查整治,积极帮助企业协调解决突出问题,及时消除安全隐患,有效防范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 

  (二)明确职责,加大安全监管力度。各地区要按照《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法》、《城市燃气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83号)及《危险化学品输送管道安全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油气管线保护工作的领导,按照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的原则,明确划分部门监管职责,督促其依法履行监管责任。要按照后建服从先建的原则,加大油气输送管线、城市燃气管网违法占压清理力度,制定并落实相关保护措施,保证油气管线安全运行。对实施危害管道安全行为的,由旗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主管管道保护工作的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对违法修建的建筑物、构筑物或其他设施限期予以拆除。 

  涉及到油气管道规划设计、立项等方面的问题由能源开发部门牵头负责;涉及到管道使用土地纠纷等方面的问题由国土资源部门牵头负责;涉及到城市燃气管网规划设计等方面的问题由住房城乡建设部门牵头负责;涉及到压力管道、压力容器等方面的问题由质监部门牵头负责;涉及到安全许可、生产安全事故处理等方面的问题,由安全生产监管部门牵头负责;涉及到打孔盗油、盗窃、破坏管线管网设施等危害油气管线安全等方面的问题,由公安部门牵头负责;涉及到易燃、火灾等方面的问题由公安消防部门负责。

  (三)把握重点,落实企业主体责任。油气输送管线、城市燃气管网企业是隐患排查整治工作的主体,企业主要负责人是隐患排查整治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各企业要进一步加大隐患排查整治力度,集中人力、物力和财力解决突出问题,树立责任感和担当意识,牢牢盯住重大隐患,确保整改到位。对排查出的问题和隐患,要建立台账、制定方案、采取措施,及时有效进行整改。对存在管线超期服役、老化、腐蚀、与其他管线交叉重叠无保护措施等严重隐患的,要立即整改。对被居民住宅和市政设施等占压、途经市区的管线,要积极协调有关部门限期整改,并加强监控,落实安全防范措施。 

  (四)加强宣传,严格事故责任追究。要充分发挥新闻媒体的舆论监督作用,及时宣传、报道专项整治工作的典型经验和做法,对专项排查整治工作不认真、不到位的地区和企业要公开向社会曝光。要加大责任追究力度,对因专项排查整治工作不到位、隐患整改不彻底的地区和单位,尤其是导致生产安全事故发生的,要依法依规严肃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责任。 

  (五)严格督查,加大整治力度。各督查组要按照要求,认真履行督查工作职责,对油气输送管线和城市燃气管网等存在的突出问题和重大隐患,积极提出整改意见和建议,督促落实整改,直至隐患彻底消除。 


信息来源: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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