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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关于国家统计局常规统计督察反馈意见整改情况的通报
发布日期:2024-07-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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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党中央、国务院授权,国家统计局2023年常规统计督察第1统计督察组于2023年11月23日至12月5日对内蒙古自治区开展了统计督察,并于2024年4月3日向自治区党委和政府反馈了统计督察意见。统计督察既是对内蒙古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统计工作特别是关于防治统计造假重要讲话和重要指示批示精神的一次“政治体检”,也是对全区统计工作的一次“综合会诊”,充分体现了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对内蒙古工作的高度重视和亲切关怀,自治区党委和政府诚恳接受、全面认领督察整改任务,以最坚决的态度、最务实的作风,全面、深入、细致地抓好统计督察反馈意见整改落实工作。现将有关情况予以公布。

一、提高政治站位,统一思想认识,坚决落实统计督察反馈意见要求

(一)强化组织领导,高位部署推进。自治区党委和政府把抓好统计督察整改作为重大政治责任,作为拥护“两个确立”、做到“两个维护”的现实检验,将防治统计造假作为推动树立和践行正确政绩观的重要举措,成立了自治区常规统计督察反馈意见整改工作领导小组,坚持立行立改、真抓真改、严督实改,全力推动各项整改任务落实落细。

(二)压实整改责任,细化整改措施。根据国家统计督察反馈意见,既集中解决督察发现的突出问题,又深入查找统计工作中的短板弱项,坚持由点到面、立行立改、全面整改的原则,对督察反馈意见进行了细化,逐一明确了责任领导、责任单位和完成时限,各盟市均按要求制定了整改方案,明确了整改措施,推动整改工作有力、有序、有效开展。

(三)加强跟踪调度,狠抓整改落实。建立督察整改工作调度机制,定期调度梳理评估整改工作进展,对整改工作推进缓慢、整改效果不够明显的地区和部门进行工作提示。召开整改工作推进调度会,对督察整改工作作出进一步明确部署、提出进一步明确要求。

(四)坚持举一反三,注重标本兼治。自治区党委和政府把督察整改工作作为当前一项重要工作来抓,坚持标本兼治,既解决当前存在的问题,又深挖问题根源,聚焦重点领域、关键指标和问题突出地区,不断加大执法检查力度,持续巩固防治统计造假成效。

二、聚焦反馈意见,强化责任担当,确保各项整改工作取得实效

(一)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统计工作特别是防治统计造假重要讲话和重要指示批示精神,压紧压实防治统计造假责任

1.坚持和加强党对统计工作的全面领导。自治区及12个盟市党委和行署(政府)均将习近平总书记关于防治统计造假重要讲话和重要指示批示精神以及中央《关于深化统计管理体制改革提高统计数据真实性的意见》《统计违纪违法责任人处分处理建议办法》《防范和惩治统计造假、弄虚作假督察工作规定》《关于更加有效发挥统计监督职能作用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办法》《规定》《监督意见》)等重要文件纳入学习计划并通过党委常委会会议、政府常务会议、理论学习中心组学习会、专题学习会等形式开展学习。

2.坚决彻底清理各类违反统计法律法规的文件和做法。在全区范围内开展了关于涉及统计工作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重点排查将统计机构作为完成地方经济社会发展目标责任单位的文件和做法。

3.进一步规范统计部门主要负责人任免、调动工作流程。严格执行统计部门主要负责人双重管理有关规定,各级统计机构主要负责人的任免、调动,其人选在提交党委常委会会议讨论决定前需征得上级统计局党组同意。

4.全面推进统计法进党校(行政学院)。自治区及12个盟市均将统计法律法规纳入各级领导干部年度教育培训计划和党校(行政学院)各类主体班次必修课内容。

5.认真开展内蒙古自治区第五次全国经济普查数据质量检查。成立6个数据检查专项工作组开展五经普数据质量检查,自治区、盟市、旗县(市、区)三级普查机构共实地检查439个普查小区。

(二)组织推动首轮统计督察整改“回头看”

1.巩固提升首轮统计督察整改成效。组织各盟市集中开展首轮统计督察整改“回头看”,根据反馈,除基层统计人员力量薄弱的问题需长期坚持整改外,其余问题结合本次督察整改工作已整改到位。

2.认真开展统计违纪违法案件警示教育。自治区及12个盟市均召开全区统计违纪违法案件警示教育会议,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统计工作特别是防治统计造假重要讲话和重要指示批示精神以及中央《意见》《办法》《规定》《监督意见》等重要文件,通过警示教育以案释法、引以为戒,全面提升领导干部统计法治意识。

3.深入解决基层统计人员力量薄弱问题。印发《苏木乡镇街道、旗县级、部门、园区和企业统计工作规范化建设标准(2024修订版)》,对配备统计人员提出进一步明确要求。组织各盟市对基层统计人员情况开展摸底工作,建立统计人员信息台账,并结合工作实际,联合组织、人社、统计等部门积极推动解决基层统计人员力量不足问题。

(三)持续巩固统计造假专项治理行动成果

自治区、盟市两级统计部门通过线上凭证核查、线下实地核查等方式对各专业数据进行全面核实。针对督察反馈意见指出的呼和浩特市、包头市、巴彦淖尔市在专项治理方面存在的问题,3个盟市分别采取数据核查、“回头看”、“约谈”统计部门负责人、调整统计部门机构编制等方式,与本轮统计督察反馈意见整改落实统筹推进。

(四)充分发挥统计监督职能作用

1.积极推进自治区统计督察。2023年1月至2月,授权自治区统计局对2个旗(区)开展统计督察试点,被督察地区于2024年4月报送了督察整改报告。2024年2月至3月,对1个市开展了市级统计督察试点,目前已向被督察地区反馈督察意见书。

2.增强统计监督与其他监督贯通协同。进一步深化统计监督与纪检监察监督、巡视监督、审计监督等协作配合工作机制,形成监督合力。充分发挥监督贯通协调平台作用,将国家统计督察反馈问题录入自治区党委监督贯通协调平台,压实相关整改地区和部门主体责任。

3.持续加大执法检查力度。根据国家统计督察反馈意见对呼和浩特市、包头市、巴彦淖尔市的重点行业开展了执法检查。

4.认真解决基层统计执法力量不足问题。采集全区统计执法证持证人员基本信息,建立统计督察检查骨干库,把执法队伍建设工作纳入盟市统计局年度考核指标体系及盟市级统计督察重要内容。

5.努力提升统计监测分析水平。建立健全内蒙古黄河流域生态保护、高质量发展、“五大任务”等统计监测指标体系,鼓励统计部门积极围绕当前热点难点问题开展统计分析。

三、深化整改成效,建立长效机制,提升全区统计现代化水平

经过3个月的集中整改,统计督察反馈意见整改工作已取得阶段性成效,但我们也清醒认识到,这次督察反馈的问题,大部分需要持续用力、长期坚持。下一步,我们将持续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统计工作特别是关于防治统计造假重要讲话和重要指示批示精神,以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为工作主线,借助党纪学习教育有利契机,不断巩固提升督察整改成效,推动内蒙古统计事业再上新台阶。

(一)增强政治自觉,全面压实防治统计造假政治责任。充分认识统计造假的极端危害性、顽固性以及防治统计造假的极端重要性、紧迫性,进一步强化责任担当,切实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习近平总书记的殷切嘱托上来,聚焦到党中央、国务院对统计工作的决策部署上来,贯彻执行国家统计局工作部署,坚决彻底清理各类违反统计法律法规的文件和做法,及时制止和纠正统计造假苗头性、倾向性问题,进一步压实各地区、各部门防治统计造假的政治责任。

(二)深学笃行实干,着力推动统计督察整改见行见效。深入抓好中央《意见》《办法》《规定》《监督意见》的再学习、再贯彻、再落实,引导各地区各部门牢固树立和践行正确政绩观、发展观,督促各级统计机构牢固践行“数据质量是统计工作的生命线”的工作信念。推进我区专项治理行动常态化、长效化,持续深入解决督察指出的基层统计人员力量薄弱等问题。

(三)深化贯通协同,更加有效发挥统计监督职能作用。持续推动《关于完善监督体系的十条意见》及“1+9”监督体系各项制度规定的深入落实,不断深化统计与纪检监察监督、巡视监督、审计监督等协作配合工作机制。深入贯彻落实新修订的《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关于统计造假处分处理的规定,严肃处理统计违纪违法问题。在完成盟市统计督察试点基础上,及时总结试点经验,全面推进统计督察,不断巩固提升良好的统计生态。

(四)强化成果运用,全面提升统计服务高质量发展能力。坚持以党的政治建设为统领,切实用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武装头脑、指导实践、推动工作。切实强化督察整改成果的运用,将统计工作置于全区发展大局中统筹谋划,牢牢把握高质量发展这个首要任务,不断强化统计服务能力和水平,紧紧围绕新形势新任务新要求,持续完善内蒙古黄河流域生态保护、高质量发展、“五大任务”等统计监测指标体系,紧扣办好内蒙古自治区“两件大事”,实现“闯新路、进中游”目标,充分发挥统计部门监测评价职能,更好更快更优服务中国式现代化内蒙古新篇章。

欢迎广大干部群众对统计督察反馈意见整改落实情况进行监督。如有意见建议,请及时向我们反映。

联系电话:0471-6944514

电子邮箱:nmzfj@nmgtjj.cn

邮编:010055

通讯地址: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新华大街63号1号楼


信息来源:内蒙古自治区统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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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内蒙古自治区关于国家统计局常规统计督察反馈意见整改情况的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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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内蒙古自治区关于国家统计局常规统计督察反馈意见整改情况的通报
        发布日期:2024-07-05 10:23 信息来源:内蒙古自治区统计局

        根据党中央、国务院授权,国家统计局2023年常规统计督察第1统计督察组于2023年11月23日至12月5日对内蒙古自治区开展了统计督察,并于2024年4月3日向自治区党委和政府反馈了统计督察意见。统计督察既是对内蒙古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统计工作特别是关于防治统计造假重要讲话和重要指示批示精神的一次“政治体检”,也是对全区统计工作的一次“综合会诊”,充分体现了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对内蒙古工作的高度重视和亲切关怀,自治区党委和政府诚恳接受、全面认领督察整改任务,以最坚决的态度、最务实的作风,全面、深入、细致地抓好统计督察反馈意见整改落实工作。现将有关情况予以公布。

        一、提高政治站位,统一思想认识,坚决落实统计督察反馈意见要求

        (一)强化组织领导,高位部署推进。自治区党委和政府把抓好统计督察整改作为重大政治责任,作为拥护“两个确立”、做到“两个维护”的现实检验,将防治统计造假作为推动树立和践行正确政绩观的重要举措,成立了自治区常规统计督察反馈意见整改工作领导小组,坚持立行立改、真抓真改、严督实改,全力推动各项整改任务落实落细。

        (二)压实整改责任,细化整改措施。根据国家统计督察反馈意见,既集中解决督察发现的突出问题,又深入查找统计工作中的短板弱项,坚持由点到面、立行立改、全面整改的原则,对督察反馈意见进行了细化,逐一明确了责任领导、责任单位和完成时限,各盟市均按要求制定了整改方案,明确了整改措施,推动整改工作有力、有序、有效开展。

        (三)加强跟踪调度,狠抓整改落实。建立督察整改工作调度机制,定期调度梳理评估整改工作进展,对整改工作推进缓慢、整改效果不够明显的地区和部门进行工作提示。召开整改工作推进调度会,对督察整改工作作出进一步明确部署、提出进一步明确要求。

        (四)坚持举一反三,注重标本兼治。自治区党委和政府把督察整改工作作为当前一项重要工作来抓,坚持标本兼治,既解决当前存在的问题,又深挖问题根源,聚焦重点领域、关键指标和问题突出地区,不断加大执法检查力度,持续巩固防治统计造假成效。

        二、聚焦反馈意见,强化责任担当,确保各项整改工作取得实效

        (一)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统计工作特别是防治统计造假重要讲话和重要指示批示精神,压紧压实防治统计造假责任

        1.坚持和加强党对统计工作的全面领导。自治区及12个盟市党委和行署(政府)均将习近平总书记关于防治统计造假重要讲话和重要指示批示精神以及中央《关于深化统计管理体制改革提高统计数据真实性的意见》《统计违纪违法责任人处分处理建议办法》《防范和惩治统计造假、弄虚作假督察工作规定》《关于更加有效发挥统计监督职能作用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办法》《规定》《监督意见》)等重要文件纳入学习计划并通过党委常委会会议、政府常务会议、理论学习中心组学习会、专题学习会等形式开展学习。

        2.坚决彻底清理各类违反统计法律法规的文件和做法。在全区范围内开展了关于涉及统计工作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重点排查将统计机构作为完成地方经济社会发展目标责任单位的文件和做法。

        3.进一步规范统计部门主要负责人任免、调动工作流程。严格执行统计部门主要负责人双重管理有关规定,各级统计机构主要负责人的任免、调动,其人选在提交党委常委会会议讨论决定前需征得上级统计局党组同意。

        4.全面推进统计法进党校(行政学院)。自治区及12个盟市均将统计法律法规纳入各级领导干部年度教育培训计划和党校(行政学院)各类主体班次必修课内容。

        5.认真开展内蒙古自治区第五次全国经济普查数据质量检查。成立6个数据检查专项工作组开展五经普数据质量检查,自治区、盟市、旗县(市、区)三级普查机构共实地检查439个普查小区。

        (二)组织推动首轮统计督察整改“回头看”

        1.巩固提升首轮统计督察整改成效。组织各盟市集中开展首轮统计督察整改“回头看”,根据反馈,除基层统计人员力量薄弱的问题需长期坚持整改外,其余问题结合本次督察整改工作已整改到位。

        2.认真开展统计违纪违法案件警示教育。自治区及12个盟市均召开全区统计违纪违法案件警示教育会议,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统计工作特别是防治统计造假重要讲话和重要指示批示精神以及中央《意见》《办法》《规定》《监督意见》等重要文件,通过警示教育以案释法、引以为戒,全面提升领导干部统计法治意识。

        3.深入解决基层统计人员力量薄弱问题。印发《苏木乡镇街道、旗县级、部门、园区和企业统计工作规范化建设标准(2024修订版)》,对配备统计人员提出进一步明确要求。组织各盟市对基层统计人员情况开展摸底工作,建立统计人员信息台账,并结合工作实际,联合组织、人社、统计等部门积极推动解决基层统计人员力量不足问题。

        (三)持续巩固统计造假专项治理行动成果

        自治区、盟市两级统计部门通过线上凭证核查、线下实地核查等方式对各专业数据进行全面核实。针对督察反馈意见指出的呼和浩特市、包头市、巴彦淖尔市在专项治理方面存在的问题,3个盟市分别采取数据核查、“回头看”、“约谈”统计部门负责人、调整统计部门机构编制等方式,与本轮统计督察反馈意见整改落实统筹推进。

        (四)充分发挥统计监督职能作用

        1.积极推进自治区统计督察。2023年1月至2月,授权自治区统计局对2个旗(区)开展统计督察试点,被督察地区于2024年4月报送了督察整改报告。2024年2月至3月,对1个市开展了市级统计督察试点,目前已向被督察地区反馈督察意见书。

        2.增强统计监督与其他监督贯通协同。进一步深化统计监督与纪检监察监督、巡视监督、审计监督等协作配合工作机制,形成监督合力。充分发挥监督贯通协调平台作用,将国家统计督察反馈问题录入自治区党委监督贯通协调平台,压实相关整改地区和部门主体责任。

        3.持续加大执法检查力度。根据国家统计督察反馈意见对呼和浩特市、包头市、巴彦淖尔市的重点行业开展了执法检查。

        4.认真解决基层统计执法力量不足问题。采集全区统计执法证持证人员基本信息,建立统计督察检查骨干库,把执法队伍建设工作纳入盟市统计局年度考核指标体系及盟市级统计督察重要内容。

        5.努力提升统计监测分析水平。建立健全内蒙古黄河流域生态保护、高质量发展、“五大任务”等统计监测指标体系,鼓励统计部门积极围绕当前热点难点问题开展统计分析。

        三、深化整改成效,建立长效机制,提升全区统计现代化水平

        经过3个月的集中整改,统计督察反馈意见整改工作已取得阶段性成效,但我们也清醒认识到,这次督察反馈的问题,大部分需要持续用力、长期坚持。下一步,我们将持续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统计工作特别是关于防治统计造假重要讲话和重要指示批示精神,以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为工作主线,借助党纪学习教育有利契机,不断巩固提升督察整改成效,推动内蒙古统计事业再上新台阶。

        (一)增强政治自觉,全面压实防治统计造假政治责任。充分认识统计造假的极端危害性、顽固性以及防治统计造假的极端重要性、紧迫性,进一步强化责任担当,切实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习近平总书记的殷切嘱托上来,聚焦到党中央、国务院对统计工作的决策部署上来,贯彻执行国家统计局工作部署,坚决彻底清理各类违反统计法律法规的文件和做法,及时制止和纠正统计造假苗头性、倾向性问题,进一步压实各地区、各部门防治统计造假的政治责任。

        (二)深学笃行实干,着力推动统计督察整改见行见效。深入抓好中央《意见》《办法》《规定》《监督意见》的再学习、再贯彻、再落实,引导各地区各部门牢固树立和践行正确政绩观、发展观,督促各级统计机构牢固践行“数据质量是统计工作的生命线”的工作信念。推进我区专项治理行动常态化、长效化,持续深入解决督察指出的基层统计人员力量薄弱等问题。

        (三)深化贯通协同,更加有效发挥统计监督职能作用。持续推动《关于完善监督体系的十条意见》及“1+9”监督体系各项制度规定的深入落实,不断深化统计与纪检监察监督、巡视监督、审计监督等协作配合工作机制。深入贯彻落实新修订的《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关于统计造假处分处理的规定,严肃处理统计违纪违法问题。在完成盟市统计督察试点基础上,及时总结试点经验,全面推进统计督察,不断巩固提升良好的统计生态。

        (四)强化成果运用,全面提升统计服务高质量发展能力。坚持以党的政治建设为统领,切实用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武装头脑、指导实践、推动工作。切实强化督察整改成果的运用,将统计工作置于全区发展大局中统筹谋划,牢牢把握高质量发展这个首要任务,不断强化统计服务能力和水平,紧紧围绕新形势新任务新要求,持续完善内蒙古黄河流域生态保护、高质量发展、“五大任务”等统计监测指标体系,紧扣办好内蒙古自治区“两件大事”,实现“闯新路、进中游”目标,充分发挥统计部门监测评价职能,更好更快更优服务中国式现代化内蒙古新篇章。

        欢迎广大干部群众对统计督察反馈意见整改落实情况进行监督。如有意见建议,请及时向我们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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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内蒙古自治区关于国家统计局常规统计督察反馈意见整改情况的通报

                发布日期:2024-07-05 10:23 内蒙古自治区统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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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根据党中央、国务院授权,国家统计局2023年常规统计督察第1统计督察组于2023年11月23日至12月5日对内蒙古自治区开展了统计督察,并于2024年4月3日向自治区党委和政府反馈了统计督察意见。统计督察既是对内蒙古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统计工作特别是关于防治统计造假重要讲话和重要指示批示精神的一次“政治体检”,也是对全区统计工作的一次“综合会诊”,充分体现了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对内蒙古工作的高度重视和亲切关怀,自治区党委和政府诚恳接受、全面认领督察整改任务,以最坚决的态度、最务实的作风,全面、深入、细致地抓好统计督察反馈意见整改落实工作。现将有关情况予以公布。

                一、提高政治站位,统一思想认识,坚决落实统计督察反馈意见要求

                (一)强化组织领导,高位部署推进。自治区党委和政府把抓好统计督察整改作为重大政治责任,作为拥护“两个确立”、做到“两个维护”的现实检验,将防治统计造假作为推动树立和践行正确政绩观的重要举措,成立了自治区常规统计督察反馈意见整改工作领导小组,坚持立行立改、真抓真改、严督实改,全力推动各项整改任务落实落细。

                (二)压实整改责任,细化整改措施。根据国家统计督察反馈意见,既集中解决督察发现的突出问题,又深入查找统计工作中的短板弱项,坚持由点到面、立行立改、全面整改的原则,对督察反馈意见进行了细化,逐一明确了责任领导、责任单位和完成时限,各盟市均按要求制定了整改方案,明确了整改措施,推动整改工作有力、有序、有效开展。

                (三)加强跟踪调度,狠抓整改落实。建立督察整改工作调度机制,定期调度梳理评估整改工作进展,对整改工作推进缓慢、整改效果不够明显的地区和部门进行工作提示。召开整改工作推进调度会,对督察整改工作作出进一步明确部署、提出进一步明确要求。

                (四)坚持举一反三,注重标本兼治。自治区党委和政府把督察整改工作作为当前一项重要工作来抓,坚持标本兼治,既解决当前存在的问题,又深挖问题根源,聚焦重点领域、关键指标和问题突出地区,不断加大执法检查力度,持续巩固防治统计造假成效。

                二、聚焦反馈意见,强化责任担当,确保各项整改工作取得实效

                (一)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统计工作特别是防治统计造假重要讲话和重要指示批示精神,压紧压实防治统计造假责任

                1.坚持和加强党对统计工作的全面领导。自治区及12个盟市党委和行署(政府)均将习近平总书记关于防治统计造假重要讲话和重要指示批示精神以及中央《关于深化统计管理体制改革提高统计数据真实性的意见》《统计违纪违法责任人处分处理建议办法》《防范和惩治统计造假、弄虚作假督察工作规定》《关于更加有效发挥统计监督职能作用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办法》《规定》《监督意见》)等重要文件纳入学习计划并通过党委常委会会议、政府常务会议、理论学习中心组学习会、专题学习会等形式开展学习。

                2.坚决彻底清理各类违反统计法律法规的文件和做法。在全区范围内开展了关于涉及统计工作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重点排查将统计机构作为完成地方经济社会发展目标责任单位的文件和做法。

                3.进一步规范统计部门主要负责人任免、调动工作流程。严格执行统计部门主要负责人双重管理有关规定,各级统计机构主要负责人的任免、调动,其人选在提交党委常委会会议讨论决定前需征得上级统计局党组同意。

                4.全面推进统计法进党校(行政学院)。自治区及12个盟市均将统计法律法规纳入各级领导干部年度教育培训计划和党校(行政学院)各类主体班次必修课内容。

                5.认真开展内蒙古自治区第五次全国经济普查数据质量检查。成立6个数据检查专项工作组开展五经普数据质量检查,自治区、盟市、旗县(市、区)三级普查机构共实地检查439个普查小区。

                (二)组织推动首轮统计督察整改“回头看”

                1.巩固提升首轮统计督察整改成效。组织各盟市集中开展首轮统计督察整改“回头看”,根据反馈,除基层统计人员力量薄弱的问题需长期坚持整改外,其余问题结合本次督察整改工作已整改到位。

                2.认真开展统计违纪违法案件警示教育。自治区及12个盟市均召开全区统计违纪违法案件警示教育会议,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统计工作特别是防治统计造假重要讲话和重要指示批示精神以及中央《意见》《办法》《规定》《监督意见》等重要文件,通过警示教育以案释法、引以为戒,全面提升领导干部统计法治意识。

                3.深入解决基层统计人员力量薄弱问题。印发《苏木乡镇街道、旗县级、部门、园区和企业统计工作规范化建设标准(2024修订版)》,对配备统计人员提出进一步明确要求。组织各盟市对基层统计人员情况开展摸底工作,建立统计人员信息台账,并结合工作实际,联合组织、人社、统计等部门积极推动解决基层统计人员力量不足问题。

                (三)持续巩固统计造假专项治理行动成果

                自治区、盟市两级统计部门通过线上凭证核查、线下实地核查等方式对各专业数据进行全面核实。针对督察反馈意见指出的呼和浩特市、包头市、巴彦淖尔市在专项治理方面存在的问题,3个盟市分别采取数据核查、“回头看”、“约谈”统计部门负责人、调整统计部门机构编制等方式,与本轮统计督察反馈意见整改落实统筹推进。

                (四)充分发挥统计监督职能作用

                1.积极推进自治区统计督察。2023年1月至2月,授权自治区统计局对2个旗(区)开展统计督察试点,被督察地区于2024年4月报送了督察整改报告。2024年2月至3月,对1个市开展了市级统计督察试点,目前已向被督察地区反馈督察意见书。

                2.增强统计监督与其他监督贯通协同。进一步深化统计监督与纪检监察监督、巡视监督、审计监督等协作配合工作机制,形成监督合力。充分发挥监督贯通协调平台作用,将国家统计督察反馈问题录入自治区党委监督贯通协调平台,压实相关整改地区和部门主体责任。

                3.持续加大执法检查力度。根据国家统计督察反馈意见对呼和浩特市、包头市、巴彦淖尔市的重点行业开展了执法检查。

                4.认真解决基层统计执法力量不足问题。采集全区统计执法证持证人员基本信息,建立统计督察检查骨干库,把执法队伍建设工作纳入盟市统计局年度考核指标体系及盟市级统计督察重要内容。

                5.努力提升统计监测分析水平。建立健全内蒙古黄河流域生态保护、高质量发展、“五大任务”等统计监测指标体系,鼓励统计部门积极围绕当前热点难点问题开展统计分析。

                三、深化整改成效,建立长效机制,提升全区统计现代化水平

                经过3个月的集中整改,统计督察反馈意见整改工作已取得阶段性成效,但我们也清醒认识到,这次督察反馈的问题,大部分需要持续用力、长期坚持。下一步,我们将持续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统计工作特别是关于防治统计造假重要讲话和重要指示批示精神,以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为工作主线,借助党纪学习教育有利契机,不断巩固提升督察整改成效,推动内蒙古统计事业再上新台阶。

                (一)增强政治自觉,全面压实防治统计造假政治责任。充分认识统计造假的极端危害性、顽固性以及防治统计造假的极端重要性、紧迫性,进一步强化责任担当,切实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习近平总书记的殷切嘱托上来,聚焦到党中央、国务院对统计工作的决策部署上来,贯彻执行国家统计局工作部署,坚决彻底清理各类违反统计法律法规的文件和做法,及时制止和纠正统计造假苗头性、倾向性问题,进一步压实各地区、各部门防治统计造假的政治责任。

                (二)深学笃行实干,着力推动统计督察整改见行见效。深入抓好中央《意见》《办法》《规定》《监督意见》的再学习、再贯彻、再落实,引导各地区各部门牢固树立和践行正确政绩观、发展观,督促各级统计机构牢固践行“数据质量是统计工作的生命线”的工作信念。推进我区专项治理行动常态化、长效化,持续深入解决督察指出的基层统计人员力量薄弱等问题。

                (三)深化贯通协同,更加有效发挥统计监督职能作用。持续推动《关于完善监督体系的十条意见》及“1+9”监督体系各项制度规定的深入落实,不断深化统计与纪检监察监督、巡视监督、审计监督等协作配合工作机制。深入贯彻落实新修订的《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关于统计造假处分处理的规定,严肃处理统计违纪违法问题。在完成盟市统计督察试点基础上,及时总结试点经验,全面推进统计督察,不断巩固提升良好的统计生态。

                (四)强化成果运用,全面提升统计服务高质量发展能力。坚持以党的政治建设为统领,切实用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武装头脑、指导实践、推动工作。切实强化督察整改成果的运用,将统计工作置于全区发展大局中统筹谋划,牢牢把握高质量发展这个首要任务,不断强化统计服务能力和水平,紧紧围绕新形势新任务新要求,持续完善内蒙古黄河流域生态保护、高质量发展、“五大任务”等统计监测指标体系,紧扣办好内蒙古自治区“两件大事”,实现“闯新路、进中游”目标,充分发挥统计部门监测评价职能,更好更快更优服务中国式现代化内蒙古新篇章。

                欢迎广大干部群众对统计督察反馈意见整改落实情况进行监督。如有意见建议,请及时向我们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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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根据党中央、国务院授权,国家统计局2023年常规统计督察第1统计督察组于2023年11月23日至12月5日对内蒙古自治区开展了统计督察,并于2024年4月3日向自治区党委和政府反馈了统计督察意见。统计督察既是对内蒙古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统计工作特别是关于防治统计造假重要讲话和重要指示批示精神的一次“政治体检”,也是对全区统计工作的一次“综合会诊”,充分体现了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对内蒙古工作的高度重视和亲切关怀,自治区党委和政府诚恳接受、全面认领督察整改任务,以最坚决的态度、最务实的作风,全面、深入、细致地抓好统计督察反馈意见整改落实工作。现将有关情况予以公布。一、提高政治站位,统一思想认识,坚决落实统计督察反馈意见要求(一)强化组织领导,高位部署推进。自治区党委和政府把抓好统计督察整改作为重大政治责任,作为拥护“两个确立”、做到“两个维护”的现实检验,将防治统计造假作为推动树立和践行正确政绩观的重要举措,成立了自治区常规统计督察反馈意见整改工作领导小组,坚持立行立改、真抓真改、严督实改,全力推动各项整改任务落实落细。(二)压实整改责任,细化整改措施。根据国家统计督察反馈意见,既集中解决督察发现的突出问题,又深入查找统计工作中的短板弱项,坚持由点到面、立行立改、全面整改的原则,对督察反馈意见进行了细化,逐一明确了责任领导、责任单位和完成时限,各盟市均按要求制定了整改方案,明确了整改措施,推动整改工作有力、有序、有效开展。(三)加强跟踪调度,狠抓整改落实。建立督察整改工作调度机制,定期调度梳理评估整改工作进展,对整改工作推进缓慢、整改效果不够明显的地区和部门进行工作提示。召开整改工作推进调度会,对督察整改工作作出进一步明确部署、提出进一步明确要求。(四)坚持举一反三,注重标本兼治。自治区党委和政府把督察整改工作作为当前一项重要工作来抓,坚持标本兼治,既解决当前存在的问题,又深挖问题根源,聚焦重点领域、关键指标和问题突出地区,不断加大执法检查力度,持续巩固防治统计造假成效。二、聚焦反馈意见,强化责任担当,确保各项整改工作取得实效(一)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统计工作特别是防治统计造假重要讲话和重要指示批示精神,压紧压实防治统计造假责任1.坚持和加强党对统计工作的全面领导。自治区及12个盟市党委和行署(政府)均将习近平总书记关于防治统计造假重要讲话和重要指示批示精神以及中央《关于深化统计管理体制改革提高统计数据真实性的意见》《统计违纪违法责任人处分处理建议办法》《防范和惩治统计造假、弄虚作假督察工作规定》《关于更加有效发挥统计监督职能作用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办法》《规定》《监督意见》)等重要文件纳入学习计划并通过党委常委会会议、政府常务会议、理论学习中心组学习会、专题学习会等形式开展学习。2.坚决彻底清理各类违反统计法律法规的文件和做法。在全区范围内开展了关于涉及统计工作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重点排查将统计机构作为完成地方经济社会发展目标责任单位的文件和做法。3.进一步规范统计部门主要负责人任免、调动工作流程。严格执行统计部门主要负责人双重管理有关规定,各级统计机构主要负责人的任免、调动,其人选在提交党委常委会会议讨论决定前需征得上级统计局党组同意。4.全面推进统计法进党校(行政学院)。自治区及12个盟市均将统计法律法规纳入各级领导干部年度教育培训计划和党校(行政学院)各类主体班次必修课内容。5.认真开展内蒙古自治区第五次全国经济普查数据质量检查。成立6个数据检查专项工作组开展五经普数据质量检查,自治区、盟市、旗县(市、区)三级普查机构共实地检查439个普查小区。(二)组织推动首轮统计督察整改“回头看”1.巩固提升首轮统计督察整改成效。组织各盟市集中开展首轮统计督察整改“回头看”,根据反馈,除基层统计人员力量薄弱的问题需长期坚持整改外,其余问题结合本次督察整改工作已整改到位。2.认真开展统计违纪违法案件警示教育。自治区及12个盟市均召开全区统计违纪违法案件警示教育会议,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统计工作特别是防治统计造假重要讲话和重要指示批示精神以及中央《意见》《办法》《规定》《监督意见》等重要文件,通过警示教育以案释法、引以为戒,全面提升领导干部统计法治意识。3.深入解决基层统计人员力量薄弱问题。印发《苏木乡镇街道、旗县级、部门、园区和企业统计工作规范化建设标准(2024修订版)》,对配备统计人员提出进一步明确要求。组织各盟市对基层统计人员情况开展摸底工作,建立统计人员信息台账,并结合工作实际,联合组织、人社、统计等部门积极推动解决基层统计人员力量不足问题。(三)持续巩固统计造假专项治理行动成果自治区、盟市两级统计部门通过线上凭证核查、线下实地核查等方式对各专业数据进行全面核实。针对督察反馈意见指出的呼和浩特市、包头市、巴彦淖尔市在专项治理方面存在的问题,3个盟市分别采取数据核查、“回头看”、“约谈”统计部门负责人、调整统计部门机构编制等方式,与本轮统计督察反馈意见整改落实统筹推进。(四)充分发挥统计监督职能作用1.积极推进自治区统计督察。2023年1月至2月,授权自治区统计局对2个旗(区)开展统计督察试点,被督察地区于2024年4月报送了督察整改报告。2024年2月至3月,对1个市开展了市级统计督察试点,目前已向被督察地区反馈督察意见书。2.增强统计监督与其他监督贯通协同。进一步深化统计监督与纪检监察监督、巡视监督、审计监督等协作配合工作机制,形成监督合力。充分发挥监督贯通协调平台作用,将国家统计督察反馈问题录入自治区党委监督贯通协调平台,压实相关整改地区和部门主体责任。3.持续加大执法检查力度。根据国家统计督察反馈意见对呼和浩特市、包头市、巴彦淖尔市的重点行业开展了执法检查。4.认真解决基层统计执法力量不足问题。采集全区统计执法证持证人员基本信息,建立统计督察检查骨干库,把执法队伍建设工作纳入盟市统计局年度考核指标体系及盟市级统计督察重要内容。5.努力提升统计监测分析水平。建立健全内蒙古黄河流域生态保护、高质量发展、“五大任务”等统计监测指标体系,鼓励统计部门积极围绕当前热点难点问题开展统计分析。三、深化整改成效,建立长效机制,提升全区统计现代化水平经过3个月的集中整改,统计督察反馈意见整改工作已取得阶段性成效,但我们也清醒认识到,这次督察反馈的问题,大部分需要持续用力、长期坚持。下一步,我们将持续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统计工作特别是关于防治统计造假重要讲话和重要指示批示精神,以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为工作主线,借助党纪学习教育有利契机,不断巩固提升督察整改成效,推动内蒙古统计事业再上新台阶。(一)增强政治自觉,全面压实防治统计造假政治责任。充分认识统计造假的极端危害性、顽固性以及防治统计造假的极端重要性、紧迫性,进一步强化责任担当,切实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习近平总书记的殷切嘱托上来,聚焦到党中央、国务院对统计工作的决策部署上来,贯彻执行国家统计局工作部署,坚决彻底清理各类违反统计法律法规的文件和做法,及时制止和纠正统计造假苗头性、倾向性问题,进一步压实各地区、各部门防治统计造假的政治责任。(二)深学笃行实干,着力推动统计督察整改见行见效。深入抓好中央《意见》《办法》《规定》《监督意见》的再学习、再贯彻、再落实,引导各地区各部门牢固树立和践行正确政绩观、发展观,督促各级统计机构牢固践行“数据质量是统计工作的生命线”的工作信念。推进我区专项治理行动常态化、长效化,持续深入解决督察指出的基层统计人员力量薄弱等问题。(三)深化贯通协同,更加有效发挥统计监督职能作用。持续推动《关于完善监督体系的十条意见》及“1+9”监督体系各项制度规定的深入落实,不断深化统计与纪检监察监督、巡视监督、审计监督等协作配合工作机制。深入贯彻落实新修订的《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关于统计造假处分处理的规定,严肃处理统计违纪违法问题。在完成盟市统计督察试点基础上,及时总结试点经验,全面推进统计督察,不断巩固提升良好的统计生态。(四)强化成果运用,全面提升统计服务高质量发展能力。坚持以党的政治建设为统领,切实用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武装头脑、指导实践、推动工作。切实强化督察整改成果的运用,将统计工作置于全区发展大局中统筹谋划,牢牢把握高质量发展这个首要任务,不断强化统计服务能力和水平,紧紧围绕新形势新任务新要求,持续完善内蒙古黄河流域生态保护、高质量发展、“五大任务”等统计监测指标体系,紧扣办好内蒙古自治区“两件大事”,实现“闯新路、进中游”目标,充分发挥统计部门监测评价职能,更好更快更优服务中国式现代化内蒙古新篇章。欢迎广大干部群众对统计督察反馈意见整改落实情况进行监督。如有意见建议,请及时向我们反映。联系电话:0471-6944514电子邮箱:nmzfj@nmgtjj.cn邮编:010055通讯地址: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新华大街63号1号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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