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 | 主题分类 | 科技、教育 \ 教育 | |
| 发布机构 | 自治区教育厅 | 文 号 | 内教高字〔2017〕48号 |
| 成文日期 | 2017-07-04 |
| 索 引 号 | |
| 主题分类 | 教育 |
| 发布机构 | 自治区教育厅 |
| 文 号 | 内教高字〔2017〕48号 |
| 成文日期 | 2017-07-04 |
各有关高等学校:
按照《关于开展2016年自治区级实验教学示范中心建设工作的通知》(内教高函﹝2016﹞36号)安排,经高校推荐,我厅组织遴选和网上公示,现决定批准赤峰学院口腔医学实验教学中心等7个实验教学中心为自治区级实验教学示范中心。
有关高校要高度重视实验教学示范中心建设,持续推进实验教学改革与创新,为实验教学示范中心建设与发展提供有力支持和充分保障。实验教学示范中心要以培养学生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为核心,树立先进实验教学理念和文化,构建先进实验教学体系和标准,开发和运用先进实验教学方式方法,完善实验教学队伍建设模式,优化仪器设备配置和实验环境,提升实验教学信息化水平,共享优质实验教学资源,充分发挥示范引领作用。
我厅对每个自治区级实验教学示范中心资助10万元。自治区级实验教学示范中心建设单位建设周期为一年。2018年,我厅将对以上7个自治区级实验教学示范中心建设单位建设情况进行检查和验收。
附件:2016年自治区级实验教学示范中心建设单位入选名单
内蒙古自治区教育厅
2017年6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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